序号 基本控制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A 标准 B 标准 1 化学需氧量(COD) 50 60 100 120① 2 生化需氧量(BOD5) 10 20 30 60① 3 悬浮物(SS) 10 20 30 50 4 动植物油 1 3 5 20 5 石油类 1 3 5 15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5 1 2 5 7 总氮 (以 N 计) 15 20 - - 8 氨氮(以 N 计)② 5(8) 8(15) 25(30) - 9 总磷 2005 年 12 月 1 1.5 3 5 31 日前建设的 (以 P 计) 2006年1月 0.5 1 3 5 1 日起建设的 10 色度(稀释倍数) 30 30 40 50 11 pH 6月9日 12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3 104 104 -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 )
废纸制浆企业的废水排放按有、无脱墨工艺分别执行漂白木浆和本色木浆标准。
化学机械制浆企业的废水排放按有、无漂白工艺分别执行漂白木浆和本色木浆标准。
单纯制浆或浆纸产量平衡的生产化学需氧量的标准比较高,木浆漂白的为400mg/l,非漂白的为350mg/l。
非木浆漂白的为450mg/l,非木浆本色的为400mg/l。
单纯造纸或纸产量大于浆产量的造纸生产化学需氧量的标准较低为100mg/l。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
该标准按纺织染整工业建设项目立项及投产的年限不同,对化学需氧量的排放标准作了不同的规定。
1992年7月1日起立项的纺织染整工业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一级标准为100mg/l,二级标准为180mg/l,三级标准为500mg/l。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
加工类别分为:畜类屠宰加工;肉制品加工;禽类屠宰加工。
按排入水域的类别不同分别执行一、二、三级标准。
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执行的一、二、三级标准分别为120mg/l、160mg/l、500mg/l。
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之间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一、二、三级标准分别为100mg/l、120mg/l、500mg/l。
1992年7月1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禽类屠宰加工的企业一、二、三级标准分别为70mg/l、100mg/l、500mg/l,畜类屠宰加工的企业一、二、三级标准分别为80mg/l、120mg/l、50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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